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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朋友,
本週與您分享非常實用的勞動法令問題!
問題(1): 員工17:00下班,打卡下班時間為17:14,是否一定要依打卡結束的時間去計給14分鐘的加班費呢?
答案(1): 是否須給付加班費,則視該期間是否有服勞務。
問題(2): 員工17:30開始加班,打卡下班時間為18:33,公司只給付1小時之加班費是否可行?
答案(2): 可與員工於勞動契約中約定,出退勤記錄僅係用於記載到離工作場所之時間,並非實際之工作時間,故加班費的給付依加班申請單為主(1小時)。
*附件為勞動契約增訂條款。
勞動契約增修條款107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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