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員工忽然向公司提出離職,
A: 依勞基法第15條,勞工終止契約時準用同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期 間預告雇主,如勞資雙方約定勞工離職須有較勞基法為長之預告期間 ,係較勞基法為低之勞動條件,該部分約定無效,無效部分,以勞基 法之規定取代。
勞基法 第 16 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