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員工加班後選擇補休,於補休期限或終止契約時,有未能補休完畢之時數,公司應如何折算加班費給員工呢? Post published:9 8 月, 2018 Post category:會員中心 🔘問題: 若員工加班後選擇補休,於補休期限或終止契約時,有未能補休完畢之時數,公司應如何折算加班費給員工呢? 例如平日採週年制,於5月31日滿週年,3月2日加班四小時,5月28日加班2小時,只有休畢三小時,剩餘三小時該如何處理呢? 💡答案: 1、加班補休採先加班先補休制。故補休的三小時應為3月2日的前三小時加班。 2-1、以加班當月(3月份)之每小時平均工資額,3月2日加班剩餘的一小時應以每小時平均工資額加給5/3倍工資。 2-2、5月28日加班以5月份的加班單價給付。 3、於6月份發薪日發給加班費。 You Might Also Like 按時計酬(或按日計酬)之部分工時勞工,是否有休息日規定的適用? 30 11 月, 2017 公司員工達特定人數應注意事項 17 3 月, 2023 雇主依法資遣勞工,但未預告時,預告工資如何計算? 15 6 月,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