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員工加班後選擇補休,於補休期限或終止契約時,有未能補休完畢之時數,公司應如何折算加班費給員工呢? Post published:9 8 月, 2018 Post category:會員中心 🔘問題: 若員工加班後選擇補休,於補休期限或終止契約時,有未能補休完畢之時數,公司應如何折算加班費給員工呢? 例如平日採週年制,於5月31日滿週年,3月2日加班四小時,5月28日加班2小時,只有休畢三小時,剩餘三小時該如何處理呢? 💡答案: 1、加班補休採先加班先補休制。故補休的三小時應為3月2日的前三小時加班。 2-1、以加班當月(3月份)之每小時平均工資額,3月2日加班剩餘的一小時應以每小時平均工資額加給5/3倍工資。 2-2、5月28日加班以5月份的加班單價給付。 3、於6月份發薪日發給加班費。 You Might Also Like 在計算平均工資的時候,有哪些日期或期間是不計入計算的? 8 3 月, 2018 勞工於國定假日(例如10月25日、10月31日)出勤,工資如何發給? 28 10 月, 2016 105年度課程資訊、產假&育嬰留停相關問題 3 6 月,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