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季季講座補課通知】主題:職場霸凌&聘雇與離職時該注意法規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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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職場霸凌&聘雇與離職時該注意法規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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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孕婦免輪夜班不受影響

限制女性夜間工作違憲 但女性若能證明有健康等正當理由 雇主不能強制上夜班

〔記者李雅雯、吳政峰/台北報導〕大法官八○七號解釋宣告勞基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即日起失效,雖然取消了女性夜間工作的限制,但也收起保護傘,使得婦女在符合勞動契約與法規下,不得無故拒絕夜間工作。此外,懷孕與餵乳的婦女,原本被禁止夜間工作,本次受到連帶影響,未來將面臨夜間工作的可能;不過,勞動部指出,妊娠或哺乳期間女工,原則上仍禁止夜間工作。

八○七號解釋要求該規定立即失效,即日起,女性勞工若有意願在晚上工作,可以馬上上工,雇主不用再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也不用替女工準備交通工具或宿舍,取消門檻。兩性勞工未來在面臨夜間工作時,權利與義務均相同。

反之,雇主在符合勞基、職業安全衛生與性別工作平等三條法令、並符合勞資契約情況下,亦可要求女工夜間上班,女工無故不得拒絕。不過,女工若能證明有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雇主則不能強制夜間工作,這部分仍男女有別。

此外,第四十九條第五項原本規定,妊娠或哺乳期間的女工不得夜間工作,因該項依附在第一項上,如今第一項被大法官宣告違憲,第五項跟著失效。換句話說,懷孕或餵乳期間的婦女,原本受法律保護不用夜間工作,未來可能要夜間工作。

雇主若要女工夜間工作,原應設置「安全衛生設施」,未來也不再負此義務,這點與日本不同;日本規定雇主對夜間工作的勞工,須依性別設計不同的設施。

由此看來,八○七號解釋帶來的效應,是一體兩面,婦女夜間工作權不再受限,但如果不想要夜間工作,除有特定理由外,不再受到保護。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表示,勞基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大法官宣告違憲後即起失效;但解釋文未談及其餘項次,包括「女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妊娠或哺乳期間女工」,因此目前看起來,「原則上」仍未能「強制」使女性勞工夜間工作;而基於保護,懷孕中或哺乳期女性勞工仍限制不能夜間工作。

女性夜間津貼
勞動部:勞資約定 沒取消理由

黃維琛表示,未被宣告違憲的勞基法第四十九條其餘項次所談及的類型,「原則上」仍禁止夜間工作。

另外,部分企業因女性夜間工作條文所提供的交通車等設施,已經是勞資雙方約定的一部分,不因勞基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被宣告違憲,而有被取消的理由。

自由時報
https://news.ltn.com.tw/amp/news/society/paper/1468011?fbclid=IwAR0UeEsuDM6RWAowMf5R-vJZcO4We_GsgXdWnoSJ4JJYCt1OXQUuDug81jI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今(110)年7月27日至同年8月9日調降為二級警戒,公私立幼兒園、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短期補習班等各類教育機構有條件開放並加強防疫管制措施,請問家長還可以請防疫照顧假嗎?

最後異動日期:110-07-26

1.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自今(110)年7月27日至同年8月9日調降為二級警戒,部分場域開放並加強防疫管制措施。

2.教育部110年7月23日臺教授國字第1100092392號通函:配合疫情警戒降級,公私立幼兒園、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短期補習班等各類教育機構自今(110)年7月27日起至同年8月9日有條件開放並加強防疫管制措施,家長於該期間如有親自照顧學童之需求,得依下列說明請「防疫照顧假」:

家長如有親自照顧「12歲以下(意即未滿13歲)之學童」,或「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五專一、二、三年級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子女」之需求者,家長其中一人得請防疫照顧假。
前述家長,包括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如爺爺、奶奶等)。

3.符合上述規定之家長如有親自照顧學童之需求,雇主應予准假,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

4.家長除得請防疫照顧假外,也可以選擇請家庭照顧假、特別休假或事假以為運用。

5.雇主尚不得要求先請畢家庭照顧假或其他假別,始得請防疫照顧假。

下載附件:1100723臺教授國字第1100092392號函-二級警戒期間仍得請防疫照顧假

資料來源:勞動部

小編的話:建議雇主從寬認定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