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今(110)年7月27日至同年8月9日調降為二級警戒,公私立幼兒園、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短期補習班等各類教育機構有條件開放並加強防疫管制措施,請問家長還可以請防疫照顧假嗎?

最後異動日期:110-07-26

1.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自今(110)年7月27日至同年8月9日調降為二級警戒,部分場域開放並加強防疫管制措施。

2.教育部110年7月23日臺教授國字第1100092392號通函:配合疫情警戒降級,公私立幼兒園、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短期補習班等各類教育機構自今(110)年7月27日起至同年8月9日有條件開放並加強防疫管制措施,家長於該期間如有親自照顧學童之需求,得依下列說明請「防疫照顧假」:

家長如有親自照顧「12歲以下(意即未滿13歲)之學童」,或「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五專一、二、三年級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子女」之需求者,家長其中一人得請防疫照顧假。
前述家長,包括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如爺爺、奶奶等)。

3.符合上述規定之家長如有親自照顧學童之需求,雇主應予准假,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

4.家長除得請防疫照顧假外,也可以選擇請家庭照顧假、特別休假或事假以為運用。

5.雇主尚不得要求先請畢家庭照顧假或其他假別,始得請防疫照顧假。

下載附件:1100723臺教授國字第1100092392號函-二級警戒期間仍得請防疫照顧假

資料來源:勞動部

小編的話:建議雇主從寬認定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