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10年1月1日起,修正「投保薪資分級表」及「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分級表」,並辦理勞保投保薪資、勞工退休金逕調作業。

最後異動日期: 109-11-20

因應基本工資自明(110)年1月1日起,由每月23,800元調整為24,000元,「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分級表」配合同步修正,並自明(110)年1月1日實施。勞保局為減輕投保(提繳)單位行政作業負擔,將主動辦理投保薪資(月提繳工資)逕調作業,預估勞保逕調人數約288萬餘人,勞退逕調人數約116萬餘人,投保(提繳)單位不須另行申報。

新修正投保薪資分級表修正內容,將原109年度適用的分級表第1級23,800元刪除,原第2級24,000元遞移為第1級,其餘投保薪資金額均未修正並依序遞移,修正後分級表計15級。另外,職業訓練機構受訓、部分工時、庇護性就業身心障礙等被保險人之薪資報酬未達基本工資者,月投保薪資等級、金額及月投保薪資下限均維持原規定未變動。至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分級表,原23,800元等級刪除,應適用24,000元等級,其餘維持不變。

勞保局表示,將針對109年12月份月投保薪資(月提繳工資)為23,800元之所有被保險人 (包括部分工時、庇護性就業身心障礙、職業訓練機構受訓及職業工會低收入會員等被保險人)及提繳勞工退休金者,自明(110)年1月1日起辦理逕調投保薪資(月提繳工資)至24,000元,保險費(勞工退休金)並自當日起按調整後金額計收。相關逕調事項,將於109年10月份繳款單背面印製通知函通知投保(提繳)單位(預計109年11月25日前寄發),並於e化服務系統公告。

勞保局為便利投保(提繳)單位辦理保費扣繳及勞工退休金計收事宜,明(110)年適用之「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保險費分擔金額表」及「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分級表」,已放置於勞保局全球資訊網(https://www.bli.gov.tw/)首頁「大家常用的服務」\「常用書表下載」專區,歡迎民眾下載使用。

 

業務單位: 勞工保險局
聯絡電話: 02-2396-1266
發布單位: 新聞聯絡室
發布日期: 109-11-20
https://www.mol.gov.tw/announcement/2099/46926/

行政院掛保證 政府不倒 勞保就不會倒

04:1020 20/12/02 工商時報 彭媁琳、 邱琮皓

勞保基金在最近一次2018年精算報告中顯示,最快2026年破產,勞保年改方案何時提出?行政院長蘇貞昌1日在立法院掛保證,政府不倒,勞保就不會倒,政府一定會負最後給付責任。

針對蔣萬安1日追問,政府對勞保年改是否有具體改革方案?蘇貞昌表示,近期撥補200多億給勞保基金,這是政府幾十年來首度編列200億,未來的確應該要有改革方案,但不必用「喊時間」表示擔當。勞長許銘春也強調,勞保年改攸關1千多萬勞工權益,勞動部蒐集傾聽各界意見中,之後會就草案內容討論,也會與各界溝通。惟外界預估,勞保年改草案仍有段長路要走,明年上半年恐很難看到勞動部端出具體草案。

勞動部今年5月開始展開一系列勞保年改研商工作坊,與勞資雙方、學者座談,但各方意見在溯及既往、提高投保薪資上限、「調降所得替代率等三方面,遲未能取得共識。

勞動部針對勞保年改提出五大方向,將參考其他先進國家年金改革策略,針對收入面及給付面檢討,包括延後退休年齡、降低給付水準、延長投保薪資採計期間、提高保險費率、政府資源挹注等五大面向並進,並將把政府每年編列預算撥補、最後給付責任入法。

官員表示,這是今年研商工作坊最大共識,但以降低給付水準為例,一派認為應逐步降低「勞保」所得替代率,並調高「勞退」所得替代率,減輕政府社會保險負擔,強化勞退自提觀念。另一派則認為,應搭配不同月投保薪資高低,訂出差別替代率,利用所得高低畫出負擔界線。

此外,多數學者專家認為應溯及既往,但「該怎麼切」各有己見,有學者主張像勞退制度一樣「新舊一刀切」;也有學者主張,考量年長者多無第二層勞退保障,應考慮依年齡作為區分適用對象,用比例調整。

 

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201202000159-260202?chdtv

新法實施後 結清後減薪回聘 恐重罰150萬

04:102020/11/30 工商時報 邱琮皓

中高齡就業專法即將在12月4日(本周)上路,過去不少企業會與屆退年齡勞工約定「結清年資後、減薪回聘」,勞動部官員表示,雇主需自行舉證此與「年齡」無關,否則未來將被視為就業歧視,最重可罰150萬元。

勞動部在專法中特別強化「禁止年齡歧視」,特立專章規範,禁止雇主因年齡因素,直接或間接差別待遇。官員指出,現有就服法裡已經有禁止年齡歧視規定,在專法內更是強化,具體寫出規範雇主對求職或受僱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在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陞遷、教育、訓練、薪資給付、退休、資遣、離職或解僱等面向,不得以年齡為由,予以直接或間接之差別待遇,若確定因此遭受損害,雇主應負賠償責任。

舉例來說,企業僱用一名62歲、月薪8萬勞工,若雇主因該名勞工即將滿65歲,就與勞工約定將薪資打六折後回聘,等於變相將勞工減薪至4.8萬元,這樣就有機會被認定為在薪資給付上有差別待遇,未來這行為經認定違法後,雇主將面臨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另考量中高齡者及高齡者舉證差別待遇有其困難,將比照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在專法中課予雇主舉證責任。官員解釋,雇主若遭到申訴對中高齡及高齡者有差別待遇時,必須舉證這項調度或待遇的合法性,說明並非因年齡而做出的處置。

雇主若考量勞工年事已長,調動至職務內容較輕鬆、薪資較低的工作,就必須提前進行評估、舉證,並充分與勞工溝通後,再進行合理調動。官員也強調,雇主對中高齡勞工的要求是否平等、合理,視個案內容交由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來認定。

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201130000132-260202?chdt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