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遣員工未通報 北市勞動局:恐罰3萬至15萬

11:302020/09/28 工商 邱琮皓

(資遣員工應通報的種類。圖/北市勞動局提供)

(資遣員工應通報的種類。圖/北市勞動局提供)

公司行號若是以勞工不適任、業務工作變更等情況資遣員工,但卻未向勞工主管機關通報時,台北市政府勞動局提醒,「這是違反法令的」,雇主依照以勞動基準法第11條、13條但書、20條,來主張資遣員工時,就必須依就業服務法規定辦理通報,否則將面臨3萬至15萬元罰鍰。

台北市政府勞動局局長陳信瑜表示,在資遣案中,除了常見的不適任資遣事由外,只要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13條但書、20條原因資遣勞工,即屬非自願離職,就應辦理通報。未通報或逾期通報,就會以就業服務法第68條開罰3萬至15萬元罰鍰。但如果被資遣原因是歸責於勞工的問題(如勞基法第12條連續曠職3日),雇主與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就不需辦理通報。

陳信瑜進一步說明,就業服務法規定的雇主是指聘、僱用員工從事工作的人,所以即使只有僱用1名員工,資遣時仍須依該法第33條規定於員工離職前10日向勞工工作所在地勞工主管機關(如台北市政府勞動局)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台北市就業服務處)辦理通報,如果勞工受僱未滿10日,也應盡快於資遣日起算3日內辦理通報。

陳信瑜提醒,若公司資遣勞工人數超過10人,也就是資遣人數達到11人以上,即有可能涉及大量解僱,雇主應另外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於解僱日前60日檢附大量解僱計畫書及相關附件通報公司登記地的勞工主管機關,違反規定還可能另外被加罰10萬元至50萬元罰鍰。

 

(工商)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00928002159-260405?chdtv

連續上班12日不給休 燿華電子遭重罰51萬元

17:172020/11/02 中時 許哲瑗

耀華電子遭依違反《勞基法》重罰51萬元。(新北市勞工局提供/許哲瑗新北傳真)

耀華電子遭依違反《勞基法》重罰51萬元。(新北市勞工局提供/許哲瑗新北傳真)

新北市勞工局2日公布今年第5波違反《勞基法》、《職安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勞工退休金條例》雇主名單,其中股票上市公司耀華電子,不僅未依法給付員工加班工資,還有員工連續上班12小時沒放假,遭依違反《勞基法》重罰51萬元;勞工局呼籲,違規事業單位若為上市或上櫃公司,將加重裁罰金額20%。

新北市公布第5波違法雇主名單,共282家業者遭罰,其中「未給付加班費」情形最嚴重,共77家;其次為「未逐日記載勞工出勤、退勤時間」,共50家;再來是「要求勞工超時工作」,共41家;還有1家公司拒絕給員工請生理假,同樣遭到開罰。

勞工局表示,其中燿華電子因受疫情衝擊,不僅未依規定給付員工加班費,只開放換取補休時數,甚至還有勞工連續出勤12天,公司都未給予例假休息,遭勞工局重罰51萬元。

此外,曾爆發「桿弟」勞資爭議的新淡水高爾夫球場,有員工時薪僅140元,低於法定工資規定的158元,且公司也沒給員工例休、國定假日未給付加倍工資等,再次遭勞工局依違反《勞基法》開罰42萬元。

新北市勞工局長陳瑞嘉指出,《勞基法》罰鍰金額已提高至100萬元,違規事業單位若為上市、上櫃公司者,將加重裁罰金額20%。呼籲雇主遵守法令規定,違規名單皆已匯入「新北勞動雲」網站查詢。

 

(中時)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01102004330-260405?chdtv

特休假未休換加班費 免課所得稅

工商時報 林昱均 2020.01.02

圖/本報資料照片

圖/本報資料照片

2019年已過,國稅局表示,部分員工如果有特休假未休、要換成加班費,只要當月加班費合計不超過每月加班時數46小時給付加班費範圍,免課綜合所得稅。

另外,包括員工的伙食費、投保壽險費用、勞工保險給付、因公殉職或受傷的撫卹金或死亡補償等,皆免計所得、形同免稅。

依照我國勞動基準法規定,凡是勞工在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未休完的特休假,雇主應補發「不休假獎金」,該獎金在稅法上則屬於加班費的一種。

財政部在1985年發布第16713號函釋指出,只要是雇主要求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一律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費」或是「特休假未休所換的加班費」等,可全額免稅。

除了加班費免列薪資外,依照所得稅法規定,只要不是航運業、漁撈業的營利事業或是執行業務者,公司每月固定提供的每位員工2千元內團體壽險保險費、2,400元內伙食費,還有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等保險給付,以及勞工個人因公殉職或受傷的撫卹金或死亡補償,同樣免記為所得課稅。

另一般勞工的資遣費或是退職所得還有非因公傷害或死亡之損害賠償金是採取合併機制,但勞工本人或家屬可選用分期領取或是一次領取,規定限度內同樣免計所得稅。

依照所得稅法規定的退職所得,如果是分期領取者,以2019年全年領取總額規定,每年減除78.1萬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果是一次領取,可以獲得總額在18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金額以下,免計所得稅。超過但未達36.2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計稅;超過36.2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列入所得計稅。

 

工商時報
https://ctee.com.tw/news/tax-law/200225.html